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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试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3-02

我省试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周年累计超12分即入“黑名单”

该办法采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本报讯(记者米彦泽)1222日,我省发布《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采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累计记分12分以上(含12分)的,即为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办法共分为521条,包括总则、评价实施、激励与惩戒、评价责任和附则等,遵循“谁监管,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四级。评价年度内无记分记录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6分以下(含6分)的,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6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含12分)的,为环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

办法指出,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采取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授予荣誉称号等鼓励性措施。

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办法规定,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企业本年度内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记录。(编辑:樊红辰)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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