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英文译名:Hebei Promo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以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为根本任务,由省内有志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及有关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代表自愿结合组成,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这一重要任务,从加强与生态文明相关的法制建设入手,在建立生态文明长效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作用。为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繁荣生态文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北省政协办公厅和省政协人资环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B座3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开展如下业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普及生态文明建设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文明建设观念。通过组织论坛、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为会员单位培养相关人才。
(二)应约参与草拟、论证和修改、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是生态省建设管理、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节约、饮用水源保护、食品安全、文明生态村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的创建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应约参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重点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的主题、程序、法律责任及执法监督等制度设计和实践问题,参与制定、修改和完善。
(四)应约参与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检查和调研活动,倾听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五)深入实践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会员单位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应约或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模范单位、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示范小区、生态文明村、生态农业示范县等的推荐、评选、表彰和宣传工作。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七)为会员单位承揽生态省建设重点项目和投资、融资、招标、投标等有关事项,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织法律专家和法律顾问团为会员单位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环境污染受害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应约代理会员单位参与仲裁、调解和起诉、应诉、申诉。
(九)开展省际和国际生态文明建设经验交流活动。通过组织论坛、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流,积极争取来自兄弟省市和国际社会的信息、资金、设备、技术等支出。
(十)开展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其他社团之间的联系,广泛同文化界、企业界、法律界和其他相关社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领域有关系。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批准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产生,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会员。
(二)审议拟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材料。
(三)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审议本会秘书处提请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严格执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组织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领导讲话、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也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代表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和捐赠、资助人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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