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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多项生态环保法律修订修正草案
发表时间:2018-03-0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在京召开,继续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的议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防止保护区域交叉重叠,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同时增加单位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草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节约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并对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作了修改。

《水法修正案(草案)》将《水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水工程建设综合流域规划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同时强调未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容。同时还增加规定,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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